引用:
現行的作法是,在要、不知道要不要、不要這三個區別中,只有最後一種會進入221,其他二種如果年齡低於法定年紀,就進入227。 所以不是「小孩子沒說不要就是要」,而是「小孩說不要才算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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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我的觀點跟目前做法不同之處,三歲小孩如何跟法官表達她不要被性侵?
如何跟強暴犯說:我不要跟你做愛? 「小孩說不要才算不要」那樣在實務上不就是
不會說算你倒楣?跟法官見解不同不代表錯誤吧,法官可不是神。
引用:
因為你所謂的一般常識,其實是以大人的觀點來判斷,但除非這個小孩已經具有性的知識,才會依照一般常識來出作不要的判斷。 但是小孩子具有如大人般對性的知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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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說是因為不管多小都有性自主權,不懂不代表沒有,正因為孩童是弱勢所以更應加
以保護,欺負不懂的所以更可惡。
當我們叫成年女性 [勇敢說不]時卻漠視這些未來女性?
整部法律就是大人訂的,整部都是大人的觀點,不然呢?立法委員可有三歲的?
我很清楚您的意見,的確這是目前的見解跟做法,但是我就是無法認同這樣的
做法,同時我也不認為這樣的看法有多大的錯誤,畢竟這是我個人對目前做法的評論
而不是我們兩個參加司法考試,只要跟標準答案不同就是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