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惡蟲
我知道的是美國有些案件,被告會主張行為時的精神狀態不正常,來試圖逃避罪責。
這是屬於責任能力範圍的事,不過現在在講的是客觀上有無強制的行為,屬於構成要件的部份,與美國那些案件不同。
這部份是犯罪事實的有無,基本上這一部份不會有請什麼專家來鑑定的需要,而是根據相關證人、證物來作判斷,也就是控辯雙方舌燦蓮花想要說服陪審團的地方。這部份真的需要專家鑑定的話,頂多就是如監視錄影,需要鑑定影片真假之類的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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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是指被害人對於加害人一連串行為的解讀
單純就行為本身可能只是恐嚇,妨害自由、不能的行為、(有罪或無罪的)不作為
Ex:帶凶惡眼神的命令對大人而言不算強制,對小孩而言有可能是
你說的精神狀態僅僅只是需要專家證人解釋判斷之情形的一小部分
如果你真的沒打算去查證相關資料
只要多看一點美國的影集,就知道只要作為抽象的判斷幾乎都需要參考專家證人的意見
引用:
作者淺草一郎
那....加害方與被害方各找一個行為學家來法庭研判是否為強制行為時,雙方結論不同,該聽誰的?
在法律上有定義幾種行為叫做強制, 所以不符合定義的行為都不是強制
這不需要專家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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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需要對雙方的專業證人進行交叉質詢
這質詢不單只是專業的判斷也包含其背景、資歷
最後總會有一方較具可信度
審判者對專家的解釋和判斷,才進行認定
法律對強制定義很含糊吧∼(至少不純然客觀和絕對標準)
當作為法條的引用關鍵,基於當事人雙方之利益,參酌雙方專家的意見難道不是需要的嗎?
沒辦法,我們有考試一百分的萬能法官
加上長期以來對於專業的不尊重才造成一切都是由法官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