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wancafe01
我不是念法律的人,只不過當年念書時在法律系樓友的paper上看到
你一定要我找相關的完整案例和法律規定,很花時間
花這麼多時間,說服或滿足一個人的求知慾,划不來
你可以去看一下美國有關法律的影集
只要律師提到犯罪者的意圖和造成抽象的心理影響
都會被對方當事人以其非專家證人而為判斷、臆測之語而提出抗議
法官都會接受,要求陪審團忽略
由此可知在法庭上類似這種black-box的抽象判斷,都是由專家證人才能解釋、判斷
審判者是根據專家的解釋、判斷和其可信度而作決定
如果這樣的回答,你不滿意
那恕我不想花上一兩個小時在找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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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的是美國有些案件,被告會主張行為時的精神狀態不正常,來試圖逃避罪責。
這是屬於責任能力範圍的事,不過現在在講的是客觀上有無強制的行為,屬於構成要件的部份,與美國那些案件不同。
這部份是犯罪事實的有無,基本上這一部份不會有請什麼專家來鑑定的需要,而是根據相關證人、證物來作判斷,也就是控辯雙方舌燦蓮花想要說服陪審團的地方。這部份真的需要專家鑑定的話,頂多就是如監視錄影,需要鑑定影片真假之類的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