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所以依照你的意思是應該廢除227囉?反正只要年紀比較小,就一律當作是被強制****囉,是這意思嗎? 221+222跟227分別立法的原意,本來就是在區分行為人是否有使用強制行為,結果你們憑主觀感情不顧二者構成要件不同,任意曲解法條,顛倒黑白,司法可以這樣胡搞嗎? 還有前面已經講過了,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與是否能證明有犯罪行為是二件事,如果你要去假設一個人可以煙滅所有證據,那不論他犯何罪,都無法判他有罪,但這與他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無關,只是單純無法證明有犯罪事實而已。這樣的舉例在這裡討論實在毫無意義。
|
只要年紀比較小,就一律當作是被強制****囉。
的確是這個意思,因為照現在的解釋,小孩子沒說不要就是要,不會說算你倒楣,
我的看法是沒說要就是不要。依一般常識認定小孩子是會要還是不要?認定小孩
不要怎麼算是憑主觀感情任意曲解法條,顛倒黑白。
這個不是221是否成立的要件之一?
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與是否能證明有犯罪行為是二件事
這點同意您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