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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天15萬人連署 開除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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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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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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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8
引用:
作者
cmwang
性侵成立應該沒啥好吵的,被害人有沒有抗拒的具體表示不一定是重點,刑事訴訟法第157條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010001&FLNO=157
)不就寫著"公眾週知之事實,無庸舉證"嗎
....
這不是公眾周知之事實,這是需要證據證明的事實。
所謂公眾周知之事實,是指如甲男被控性侵乙女,乙女只需證明她確實被性侵的事實即可,她無需舉證證明甲男的確是「男性」的事實,也無需證明甲男具有男性生殖器的事實,更無需證明甲男是「人」(即使有人道德感會認為他不是人,但在法律上確實是人)的事實。
2010-09-02, 07:26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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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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