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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cafe01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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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惡蟲
所以依照你的意思是應該廢除227囉?反正只要年紀比較小,就一律當作是被強制****囉,是這意思嗎?
221+222跟227分別立法的原意,本來就是在區分行為人是否有使用強制行為,結果你們憑主觀感情不顧二者構成要件不同,任意曲解法條,顛倒黑白,司法可以這樣胡搞嗎?


既然"強制性"被認定為構成要件
由一個學法律的人來認定,還是由心理學家、行為學家來認定比較具備準確性
去看一下美國的案例
這樣的認定都是由當事人雙方各請專家,當庭交叉訊問的
而非由某一個沒有相關背景、專業的人自行決定
濫用司法賦予的自由心證權,這樣的法官就不是在強姦司法嗎?
舊 2010-09-02, 07:17 PM #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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