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Eav
要是如此則任何對幼童的性侵都不會成立221,關在門裡沒人知道不是嗎?
你要三歲小孩完整清楚描述嗎?221乾脆廢了算了。
法律判決應以法條之立法原意為憑而不是任意分解其文字來穿鑿附會。
送高院一個對聯:
養豬大如山老鼠皆死光。
釀酒罈罈好作醋罈罈酸。
橫批 人多病少富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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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依照你的意思是應該廢除227囉?反正只要年紀比較小,就一律當作是被強制****囉,是這意思嗎?
221+222跟227分別立法的原意,本來就是在區分行為人是否有使用強制行為,結果你們憑主觀感情不顧二者構成要件不同,任意曲解法條,顛倒黑白,司法可以這樣胡搞嗎?
還有前面已經講過了,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與是否能證明有犯罪行為是二件事,如果你要去假設一個人可以煙滅所有證據,那不論他犯何罪,都無法判他有罪,但這與他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無關,只是單純無法證明有犯罪事實而已。這樣的舉例在這裡討論實在毫無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