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9899
我覺得問題就出在法官的自由心證之上。同樣是227,就有3-10年不等的刑期給法官做自由裁量,立委或官員訂定法律也都會尊重專業者(法官或學者)的意見,本來這就應該是法官自由心證的範圍。
而現在就是法官的自由心證出了問題,明明一般人覺得性侵幼童理應加重其刑,法官卻老說幼童沒有抵抗不應適用罪較重的221。讓人民覺得他們就是想幫嫌犯減罪才非用227不可,違反一般人民的認知。
如果法官的自由心證離譜到無法為多數人民接受,還必須法律訂那麼清楚性侵幾歲最少幾年,那我們的司法體系和人員自己不覺得可悲嗎?那到底還有多少法律必須像老師教學生那樣都要改成如此一清二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