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Rainwen
我想我個人能稍稍瞭解type100兄前面所說的意思
法官可能是認為
未滿14歲的孩子不懂,不知道反抗,基本上227就已有規範處罰了
所以除非有非常明確的強制證據,才會引用221+222-2
如果小孩子不懂就應該一律視為強制性侵,那現行227法條就沒有存在必要,
直接規定與未滿14歲****判7年以上即可。
也就是說,如果大家認為對小孩從事性行為是很嚴重的事,
應該直接修法,把227修的更重一點,或是再分級,年齡越低罰更重,
譬如10-12歲判5年以上,5-10歲7年以上,未滿5歲10年以上.......等,
不管有無性侵,一律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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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問題就出在法官的自由心證之上。同樣是227,就有3-10年不等的刑期給法官做自由裁量,立委或官員訂定法律也都會尊重專業者(法官或學者)的意見,本來這就應該是法官自由心證的範圍。
而現在就是法官的自由心證出了問題,明明一般人覺得性侵幼童理應加重其刑,法官卻老說幼童沒有抵抗不應適用罪較重的221。讓人民覺得他們就是想幫嫌犯減罪才非用227不可,違反一般人民的認知。
如果法官的自由心證離譜到無法為多數人民接受,還必須法律訂那麼清楚性侵幾歲最少幾年,那我們的司法體系和人員自己不覺得可悲嗎?那到底還有多少法律必須像老師教學生那樣都要改成如此一清二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