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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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我個人能稍稍瞭解type100兄前面所說的意思
法官可能是認為
未滿14歲的孩子不懂,不知道反抗,基本上227就已有規範處罰了
所以除非有非常明確的強制證據,才會引用221+222-2
如果小孩子不懂就應該一律視為強制性侵,那現行227法條就沒有存在必要,
直接規定與未滿14歲****判7年以上即可。
也就是說,如果大家認為對小孩從事性行為是很嚴重的事,
應該直接修法,把227修的更重一點,或是再分級,年齡越低罰更重,
譬如10-12歲判5年以上,5-10歲7年以上,未滿5歲10年以上.......等,
不管有無性侵,一律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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