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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惡蟲
從判決書來看,主要是要釐清在性侵行為開始前及持續中,女童有無抗抵行為,及女童說「不要」之後,男子有無繼續性侵行為。
如果女童先前毫無任何抗拒行為,而在說「不要」之後,男子即停止其行為,那就還是僅能以227處罰,而非221。
如果不是,就會成立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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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成立應該沒啥好吵的,被害人有沒有抗拒的具體表示不一定是重點, 刑事訴訟法第157條不就寫著"公眾週知之事實,無庸舉證"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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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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