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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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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判決書來看,主要是要釐清在性侵行為開始前及持續中,女童有無抗抵行為,及女童說「不要」之後,男子有無繼續性侵行為。 如果女童先前毫無任何抗拒行為,而在說「不要」之後,男子即停止其行為,那就還是僅能以227處罰,而非221。 如果不是,就會成立221。


要是如此則任何對幼童的性侵都不會成立221,關在門裡沒人知道不是嗎?
你要三歲小孩完整清楚描述嗎?221乾脆廢了算了。

法律判決應以法條之立法原意為憑而不是任意分解其文字來穿鑿附會。

送高院一個對聯:

養豬大如山老鼠皆死光。
釀酒罈罈好作醋罈罈酸。

橫批 人多病少富贵
舊 2010-09-02, 02:28 AM #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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