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尤典汴太
【裁判字號】 99,台上,4894
【裁判日期】 990805
【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
【裁判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八九四號
上 訴 人 甲○○
選任辯護人 王伊忱律師
陳景裕律師
鄭美玲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
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
00八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
第一六七七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論上訴人甲○○以對於
未滿十四歲之女子以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罪,處有期徒刑
柒年貳月,並諭知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治療,其期
間至治癒為止,但不得逾年。固非無見。
惟按: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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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這個判例實在很令人憤怒,上次是六歲的,還有人說可能早熟,這次是三歲的,說不要還不算不要

只想說那些法官腦袋有洞,歡迎他們來告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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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重判吳男七年二月,另需接受強制治療。
但最高法院刑八庭認為,女童證詞無法證明被告違反其意願性侵,上月初將全案撤銷發回,要求二審重新調查被告是否適用刑責較輕、法定刑僅三至十年的「與未滿十四歲男女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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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官有GUTS一點的話,就再判七年二月,反正也是在法定刑三至十年的「與未滿十四歲男女性交罪」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