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
引用:
作者1256
在舊法時期,要到”不能抗拒的程度”才能適用刑法第221條,
如果法律見解不同就要開除,那....
如果判的和我想的不同就要開除,那....
不過台灣人向來不管法律規定,都是按自己想法情感來做事的,大家高興就好。
|
法律見解不目就要開除,我覺得很合理
這樣才能把相關的法源解釋統一起來
也才不會有法條相同,見解不同的情況發生
在一般的公司行號不也是這樣嗎?
二 個員工針對同一樣東西做出完全不一樣的東西,
那該追究責任呀,
到底是誰錯了?
如果連法官都可以以獨立審判及終身職來閃躲
那又有誰能夠去監督法官呢?
現在的法官需要的是退場機制,
判的不好的,判決文無法令多數人信服的,就下台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