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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1
文章: 47
在舊法時期,要到”不能抗拒的程度”才能適用刑法第221條,

現在雖然放寛改成”違反意願之方法”,

但構成要件上仍必須有”強制行為”且”違反意願”,

無法證明就不能適用;

至於量刑輕重就見人見智。

如果法律見解不同就要開除,那....

如果判的和我想的不同就要開除,那....

不過台灣人向來不管法律規定,都是按自己想法情感來做事的,大家高興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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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行無常,諸法無我,涅槃寂靜。
舊 2010-08-29, 04:11 PM #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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