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傳說
如果你自己沒有小孩
應該也看過別人的小孩!
有的小孩被陌生人看一眼就不敢動作或講話
憑什麼因為6歲女童沒有掙扎或哭鬧
就認定未違反女童意願???
有專業人員或醫師的鑑定或評估嗎???
|
如果有證據可以證明當時男子有以眼神壓迫女童的自主意識,當然可以認定其行為違背女童的意願。
你有辦法證明嗎?
不要用想當然耳喔,法律是講求證據的,如果任由法官憑空想像就可以成罪,那是非常可怕的一件事。
引用:
作者傳說
那下次來一個用棒棒糖誘騙6歲女童的傢伙
是不是也未違反女童意願???
|
如果女童沒有任何反抗,也是只能用227。
後面的假設沒有任何意義。
刑法研究的是什麼樣的行為,會成立什麼樣的犯罪,所以刑法研究的是一個確定的行為事實,有沒有符合法律的構成要件。
而現實上相關刑事案件,還有一個問題,就是事實是什麼?
法律人講的「認事用法」,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就是在講,先依照證據認定事實,再來判斷該適用何法律處斷。
所以我們都知道殺人是犯罪,但如果一個人有辦法殺了人後,不留下任何證據可以指控他,他就不會被判刑。但這不是說法律規定殺人無罪,而是我們無法證明他有殺人的犯罪事實而已。
所以你要去假設一個人犯罪卻無法證明的例子,那不是法律規定的問題,那是現實上無法證明罷了。就像前面講的,你沒有辦法證明,你就不能認定他有相關的犯罪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