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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10
文章: 8
我再補充一下,我還是不清楚這樣的判決是否有瑕疵,如果法官可以證明過往性侵女童的案件大部分也都是這樣的刑期的話,這樣的刑責是在法官正常的自由心証範圍內。我想我和大部分的人在意的一點在於,法官是拿女童沒有明顯反抗所以無法證明加害者有強迫手段這個理由來作為為罪疑唯輕的理由。如果法官用的理由是說因為是用手指或犯人未曾有過這種前科只是初犯,我還覺得比較可以接受。

這個案件會引起這麼大關注的原因是因為犯行很簡單明確,每個人都看的懂也可以研究,像何智輝案,從有罪到無罪的大逆轉,不是因為檢調查到收賄證據相信絕大多數的人也不會覺得有問題,可能還覺得質疑的人是在做政治操作。不知道台灣的司法到哪一天才能真正成為公平正義的守護者,不再讓人民不時有疑慮,而像過往,許多疑慮也從無法得到解答......
舊 2010-08-29, 10:47 AM #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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