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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10
文章: 8
引用:
作者惡蟲
現在又變未成年人了,你到底想說的是幾歲的人?

221是要「違反其意願」的,如果不違反其意願,就不會成立221。

但是20歲的女孩子說「我願意」,男方就沒事。
6歲的女童說「我願意」,男方照樣有事。
這樣還沒有保護嗎?

凡事請依照法律走,不要照著自己的感覺走,不是自己的感覺最大。

大家討論的好詳細,前面討論先略過。

這位網友看似很認同這個判決,所以頻頻為其辯護。其實我本來也搞不太清楚這樣判決算輕或重,因為不清楚類似性侵女童案例多數法官都怎麼判,但看到你的比較方式,我有一點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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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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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7條是針對14歲暨16歲以下之受害者,我覺得不需要再拉20歲的進來比較。

2.此條文對16歲以下和14歲以下的受害者之加害人有不同的刑度,明顯認為未滿14歲和未滿16者對自己行為能負責的能力有異,我個人也同理推論未滿14歲和6歲的行為能力有重大差異。

所以要請教網友:你覺得13歲的女童說我願意(之前曾有13歲女童偽裝16歲)和6歲的女童說我願意或不反抗的2-3歲女童都應該等量齊觀嗎?

這個刑罰有3到7年的彈性範圍,所以那個誤以為13歲女童已滿16歲者好像也必須受到最少和本案加害人同等的處分,你覺得他們的犯行嚴重程度也相差不遠?

網友似乎所學為法律相關,不知尚否就學中,我只是不明瞭為什麼只是同樣學法的就必須如此對同行曲意維護,那也難怪所有法院的人都一鼻孔出氣了
舊 2010-08-28, 02:14 PM #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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