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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roc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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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39
唉,現在刑法227條是民國88年修訂的,由於舊刑法姦***或猥褻未滿十四歲之女子,即便是在兩情相悅的狀況下,行為人仍是以強姦或猥褻論,也就是按舊法根本不用討論有無違反意願,自然也不用煩惱要用刑法 222 還是227。
新法變革是將原刑法的準強姦罪、準猥褻罪與姦***、猥褻幼女罪合併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與幼童****猥褻罪」。其立法原意不在此特別說明,當時就有建議對於6歲或7歲以下要再細分或是以雙方年齡差距在5歲以內為限。

所以本案法院以227條論處是不符立法原意的。
整篇看完,大家的爭吵是無意義,
有人說合議庭裡面有女性法官也有子女,怎麼會這樣判呢?
因為法官是人不是神,以前我就講過了收錢的法官還不可怕(一般會以不傷天害理為前提),可怕的是懶惰的法官更多,整篇判決書只有最後論罪科刑中說明變更起訴法條的原因,完全沒有提告女童的說法(偵訊或庭訊)。
***********以下為判決書內容*********************
參以案發時甲女係坐在被告左腿上,姿勢重心並非十分穩固,若甲女有意掙脫被告,被告應難以在未脫去甲女運動褲情形下,順利將右手伸入甲女褲內而為本件犯行,可見被告辯稱未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甲女意願之方法為本案****,尚非無據,起訴法條尚有未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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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個可怕是法官也是人也是會害怕的,本案被告是被鑑定有精神分裂症,又不能判死刑以後還是會出來,你重判下去你會不會怕,你說你不怕,那是你沒幹法官,舉兩個例子給你,
第一例,是台北縣**殺13歲國中生的徐志皓,你去看一下高院判決書,光在看守所說:「我不服那個法官的態度,機八的要命,要能再殺人,我第一個就殺他……。」就維持死刑,當然法官不會真寫得那麼白,合議庭認為,依經驗來看,被告假釋出獄後再犯率很高,若僅因被告年紀尚輕就給他機會免於一死,徐志皓四十多歲時就可假釋,屆時他若再犯案,將使判他無期徒刑的法官們,此生背負「伯仁因我而死」的心理負擔。因此合議庭決定,在還沒修改法律規定無期徒刑不得假釋前,唯有死刑,才能讓徐真正與世隔絕。

第二例,高雄蘇文進因為蘇雲靈先生出庭指證,被以流氓被管訓三年,蘇文進出來後就用球棒把蘇雲靈打爆頭,法官也是說他犯案兇殘,結果依殺人罪判無期徒刑。

如果審理黑道你會不會怕? 當你進了這個圈子,你才會了解的。
量刑是輕還是重,以前也講了,司法院要推量刑標準,還是被審判獨立打槍。你去看現在一罪一罰,有量刑70幾年,定執行年不到20年的,根本就是個笑話。

因為審判獨立,每個法官都是自走砲,分到好法官是你祖宗積德,
本案,高雄地方法院行政庭長李淑惠向社會說明,這起妨害性自主案的爭議,主要是檢、審對於法條上的認定不同,承審法官絕非輕判,因此,才有上訴的救濟制度,她歡迎檢方上訴。
司法院說要建立堅強的第一審,避免上訴,下級法院的心態是 我就要這樣判,不高興你可以上訴,由小見大啊,這就是法院普遍的心態。

還有說要趕快通過法官法,你有看過法官法草案全文嗎?
其實司法院版叫做法官福利法比較妥適,在法官法還沒有通過前,司法院不斷推動法院組織法修正讓我們的司法系統更美好,你們去查一查改的地方都改些什麼東西吧。

facebook連署超過100萬人也是沒錄用的。
 
舊 2010-08-28, 03:51 AM #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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