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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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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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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ype100
白打了一大堆,好慘阿我
前面就是一直在解釋現行法之適用,為什麼法院這個判決會這樣判
1.如果要成立221條,就必須要以強暴等手段(上參)違反其意願
首先,被告有強暴脅迫等強制手段?
次者,你從哪裡看出有違反該被害女童之意願?
2.何謂違反其意願?
說「不」,反抗,掙扎...均可
請問你從哪一點能看出該女童有上述等行為以表達其不願之意願
3.難道不說「不」的性行為竟都是違反其意願?
請參個人前述2010-08-27 11:43 PM之留言
不說不,也可能是不好意思說,也可能不懂性行為而不說不
幼童不說不,應該是不懂性行為(227)
精神障礙者不說不,可能是無法表達(225)
4.221跟222第1項第2款與227之結構請瞭解
請參上述或參見坊間各大刑法分則書籍
5.事實上,幼童就是可能不知道說不
如硬要說不會(知)抗拒還是要認為違反其意願
那我前面舉的例子,早時洞房花燭要怎麼解釋?
新娘可能什...




什麼叫意願?

您又從那裡得知6歲小女孩同意了?

因為沒說不,代表不違返其意願 VS 因為沒說同意,代表違返其意願 何者才符合常理??
舊 2010-08-28, 01:56 AM #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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