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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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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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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ype100
對於泡泡之疑問,容此簡單說明之
但希望泡泡能先對221條以下之規定有所認知
即其保護者,非「被性行為」,而是違反「性自主」此前已說明
又為避免前述傲嬌或不為表達之情形
是以221是明確規定「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而不是得其(事前或事後)同意
是以,如對此有所誤解時,當認識其他各章罪名
必然產生謬誤

我國法律多數立法之方式,均是以對於一客觀被害結果來認定
1.進而推定被害人在沒有明確表達其權利前,無法認定有事前同意或推定同意之情形
2.又我國法律上之事前同意或推定同意,仍有部分僅停留於學理討論(簡單說,實務沒發生過)
3.另,雖有言前述之同意阻卻違法或罪責,但仍須視該法益就被害人是否被認為有處分權

上述3點對各類案情,請一併觀察之

甲未反對A從背後推他跳下10樓-------除非甲事先四處聲明他不想死,否則A[未違反甲之意願]?

1.殺人罪,僅論行為人之主觀,而不論...



您說的很清楚,也相當的理智

但請原諒我無法接受,我認為您也是拿著判例在套法條的,對你們而言,你們是看判決書,若能自圓其說你們就接受了,甚而為其辨護

但,假若,今天若是法官心証認同被害小女孩因年紀過小,不可能出自於自願而是被迫的呢?我想知道幾位又如何解釋??


法。理。情,法律在前,但仍要合理合情吧

這一長串在討論的就是雙方一直沒共識的問題-法官認定小女孩沒反抗就未違反其意願,但這一句合理嗎?

我認為不合理,而且很明顯的,不少法律人士也認為這樣的引用是有問題的

究竟法是為法而存在還是人民而存在?為什麼法會離人民如此之遙遠而眾多法律人卻不自知?
舊 2010-08-28, 12:12 AM #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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