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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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泡泡之疑問,容此簡單說明之
但希望泡泡能先對221條以下之規定有所認知
即其保護者,非「被性行為」,而是違反「性自主」此前已說明
又為避免前述傲嬌或不為表達之情形
是以221是明確規定「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而不是得其(事前或事後)同意
是以,如對此有所誤解時,當認識其他各章罪名
必然產生謬誤
我國法律多數立法之方式,均是以對於一客觀被害結果來認定
1.進而推定被害人在沒有明確表達其權利前,無法認定有事前同意或推定同意之情形
2.又我國法律上之事前同意或推定同意,仍有部分僅停留於學理討論(簡單說,實務沒發生過)
3.另,雖有言前述之同意阻卻違法或罪責,但仍須視該法益就被害人是否被認為有處分權
上述3點對各類案情,請一併觀察之
甲未反對A從背後推他跳下10樓-------除非甲事先四處聲明他不想死,否則A[未違反甲之意願]?
1.殺人罪,僅論行為人之主觀,而不論被害者之同意(不得拋棄生命權)
是即便甲到處宣揚其不想活了,生命權甲亦不得拋棄
進而推知,即使甲說:讓我死吧,推我下樓讓我解脫,拜託你、求求你,而確實得其同意
仍不得免其殺人罪責,但僅因情節與通常殺人相異
是以另以275規定,減輕刑責
又275更明文規定: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
是以必須要明確有甲之表達才得減輕
故討論是否違反甲之意願,在現行法上:毫無意義呀
甲女自己喝醉不醒,A有問甲女性交之事,甲女無答覆,則此後之****
請查225
A對甲突然揮了一拳,但甲無事先聲明他不想挨揍
同前述殺人,傷害部分請參277、282
進而觀察221
如果甲男與乙女同進汽車旅館,並在和平手段下乙容甲褪去其衣衫
並不反抗甲先以手指進入其性器官,甲再以其性器官進入
此時不是觀察是否有性行為,而是有無「違反其意願」(不是得其明確同意喔)
如果乙沒有意願,何以不為任何反抗?
其實任何法律都有其由來
以前都是媒妁之緣,又性教育不普及
所以新郎新娘洞房花燭,哪知道說不要呢
如果說沒有講不要就督下去均認為違反其意願
那...合乎常理嗎
其實現代「嘴巴上說不要,身體倒是很老實」也有異曲同工之妙
也因此性自主宣導上,都是以「勇敢說不」為口號
又進而,對於不及表達性自主,或是否為猥褻之行為認定上有所模糊
為強化法律對個人身體自主的保障,規定有性騷擾防治法
並否定性交易之違法性(雖然理由很爛)
希望一點說明,能解泡泡之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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