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ateu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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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18歲的少女 自願和男朋友發生性行為時
法律說妳心智尚未成熟, 無責任能力,所以男朋友有罪!!!
6歲女童被性侵,法官卻要求女童必須像有 完全責任能力的成年人一樣,去表達她的意願!
這不止自相矛盾還非常荒謬!!!
引用:
作者惡蟲
一起解釋好了。
我想你的盲點在於,221的構成要件必須是以「違反其意願」的方式進行****,而違反其意願的方式,通常是以強制力剝奪其自由,不論以強暴的手段,還是以藥劑迷昏的方式均屬之。
但在本案中,依法院的認定,女童並未被剝奪其自由,她有表達不要、抗拒的能力,但卻無表現出來,因此無法遽以認定被告有以違反其意願的方式,因此才會依罪疑唯輕,改用227判刑。
這裡的抗拒,女童並不需要了解被告在做什麼,她也不需要明確表示「不要做愛」,只需要表現出「不要」,不論以言語或動作的方式,也不論她是否能夠明白什麼是性交,都會讓被告進入221。
因此討論女童是否明白什麼是性行為並無實益,因為不論是否明白,除非有證據可證明女童當時有表達出「不要」的意思,否則都無法以221處罰被告。
而你舉的幾個例子,並不能證明什麼。
以藥劑迷昏對方,已經剝奪了對方的自由,當然可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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