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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泡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7
文章: 46
引用:
作者惡蟲
一起解釋好了。
但在本案中,依法院的認定,女童並未被剝奪其自由,她有表達不要、抗拒的能力,但卻無表現出來,因此無法遽以認定被告有以違反其意願的方式,因此才會依罪疑唯輕,改用227判刑。
..

感謝一再解釋,但我相信很多人跟我一樣,從客觀或言主觀上,選擇相信嫌犯已違反女童之意願,及受害當時無法表現意願.
這樓對論就到此也可.

另請教:
引用:
作者惡蟲
3.中,傷害罪同樣無所謂對方同不同意的問題,一樣都會成立傷害罪,頂多是事後甲不提出告訴罷了。

如果[未違反xx之意願]是一種準則,
在對方未反對下揮拳 何來成立傷害罪?
如果對方請我揮拳打他肚子,我也照做,那傷害罪成立嗎?(個人真實情況)
舊 2010-08-27, 07:21 PM #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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