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泡泡
我想了一想:[未違反甲女之意願]
>>>不知抗拒?
正常女童怎會同意有人摳她下體?
>>>>或有幼童誤以為對其性侵之狼父係與其遊玩?
女童都會痛了,怎會誤以為遊玩?嫌犯否認犯罪行為不就是認為沒所謂的[摳下體遊戲]?法官會從那裡證詞知道[摳下體遊戲]?
如果正常女童不會同意別人摳她下體,法官卻要求女童證明是她是正常人?
[未違反甲女之意願]之舉一反三
1.甲未反對A從背後推他跳下10樓-------除非甲事先四處聲明他不想死,否則A[未違反甲之意願]?
2.甲女自己喝醉不醒,A有問甲女性交之事,甲女無答覆,則此後之****,[未違反甲女之意願]?不算性侵?
3.A對甲突然揮了一拳,但甲無事先聲明他不想挨揍,[未違反甲之意願],故無暴力行為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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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解釋好了。
我想你的盲點在於,221的構成要件必須是以「違反其意願」的方式進行****,而違反其意願的方式,通常是以強制力剝奪其自由,不論以強暴的手段,還是以藥劑迷昏的方式均屬之。
但在本案中,依法院的認定,女童並未被剝奪其自由,她有表達不要、抗拒的能力,但卻無表現出來,因此無法遽以認定被告有以違反其意願的方式,因此才會依罪疑唯輕,改用227判刑。
這裡的抗拒,女童並不需要了解被告在做什麼,她也不需要明確表示「不要做愛」,只需要表現出「不要」,不論以言語或動作的方式,也不論她是否能夠明白什麼是性交,都會讓被告進入221。
因此討論女童是否明白什麼是性行為並無實益,因為不論是否明白,除非有證據可證明女童當時有表達出「不要」的意思,否則都無法以221處罰被告。
而你舉的幾個例子,並不能證明什麼。
以藥劑迷昏對方,已經剝奪了對方的自由,當然可以以221處罰。
刑法有些罪名,對方同意則不成立犯罪,如320竊盜罪,經所有人同意而取走他人物品,並不會成立竊盜。
但是有些罪名,即使當事人自己同意,也不能做,做了就是犯罪。如剝奪他人之生命,譬如說即使有人哀求你殺死他,你是在他本人同意下殺死他,還是會成立殺人。
所以上面的1.中,甲同不同意都無所謂,A都成立殺人。
2.中,甲因己之故喪失意思表達之自由,A會成立225乘機****罪。
3.中,傷害罪同樣無所謂對方同不同意的問題,一樣都會成立傷害罪,頂多是事後甲不提出告訴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