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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泡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7
文章: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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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ype100
...不論幼童之意願為何」,均得以本條處罰之
又以體系觀察,221與227條同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是雖罪名不同,但實則有相同程度之處罰,法律規範並無不足之處...
....至於判決內之文字之取捨,或為個人文字能力之拘束
另是否為輕判,本屬法官裁量空間,即便採類似美國陪審制亦不受影響..

你解釋得真簡單明瞭! thanks.
但還是要謝惡蟲大費時跟我解釋

不過,既然法官不認為嫌犯把女童抱到膝上猥褻是暴力行為
又221與227條同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明知甲女僅6 歲,心智未成熟,竟對其****,對甲女身心造成傷害,且犯後藉病否認犯行,未得告訴人乙男之諒解,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 接下來這句 [認檢察官求處有期徒刑7 年10月容屬過重,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是甚東西啊?
處有期徒刑3年貳月?
聽起來像是法官也很忿怒,所以處有期徒刑3年貳月?
是我理解錯誤,還是法官有毛病啊?
那法官如果抓狂,不就當庭逐出嫌犯,讓它接受社會輿論譴責了?
舊 2010-08-27, 01:17 PM #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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