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泡泡
再問一次,如果道理一樣,既然女性未明示反對之意,怎會直接用222加重強制****罪呢?
雖不甚懂法律,但好像檢察官可引用通用法--強制****罪起訴
不一定要引用刑責較輕的特別法-刑法第227 條第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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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你的疑問一樣,既然在用藥迷姦就直接引用222中的第四款
為什麼此案不能引用222中的第二款,今天A男在網路上認識了B女
相約去PUB喝酒,A男下藥迷暈B女後強姦,問證人PUB老板C與酒客D
都可以證明AB相談甚歡,並無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為什麼可以直接適用222,不是要適用221之後才可引用222嗎???
所以以後戀童癖只要拿根棒棒糖送小朋友,再把小朋友帶走到沒人看到的地方
而又因為小朋友無法表示出不要,所以222全不適用,只能用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