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luym0001
"審酌被告為滿足個人私慾,明知甲女僅6 歲,心智未成熟,竟對其****,對甲女身心造成傷害,且犯後藉病否認犯行,未得告訴人乙男之諒解,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等一切情狀"
法條是3-10年,然後用上面的論罪科刑理由判了3年2個月,這樣真的沒有討論的空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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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才有該篇更底下的言論~
我們如果認知真的不合適也不洽當~
理當讓下限的三年更高或是附加條件來防止有此情況~
因為今天可能出現不食人間煙火~下次可能出現我高興就好~
但只要底限有個讓大家認可的程度~不管法官是什麼樣的鳥~都有一個基準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