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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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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根據"事實上"的證據、證詞法官是可以這樣判沒錯
但是邏輯上有問題,七歲以下的兒童沒辦法理解"性"
跟所謂的性侵害究竟是怎麼一回事
可能因為不懂、驚嚇等等諸多理由所以沒有反抗
因為未滿14歲,所以女童同意與否不重要
意思就是這樣的情況下都是認定即使女童同意也會被認定為不同意
這是主動保護弱勢或者是無自我保護能力者的思維
跟罪疑惟輕並不相牴觸


為什麼檢察官需要去舉證女童有激烈抵抗?
這種理所當然的事情還需要去舉證?
檢察官不服也是如此
今天如果被害女童年紀12歲甚至14歲以上
而該女沒抵抗,這樣判或許沒問題.
但是法官認為一個六歲的幼童應該要為了自己的權益抵抗侵害
就算是227條,對象是六歲女童的話基本上七年不算多
這位法官只著重在"女童沒有抵抗行為"
這種不需要去考慮的要件上來量刑,這不是莫名其妙?
對,這是心證問題,但這樣判只是凸顯這個法官明顯缺乏常識

我不認為這是法律條文設計有缺失
而是法官本身的素質不佳,犯了見樹不見林的毛病

引用:
作者惡蟲
至於社會觀感,在我國受到媒體的操作太大了,可以參考,但司法本來就不需要受這些輿論的左右。


不需要護航成這個樣子,任何權力只要不受監督
到最後就是失控與腐爛一途
司法制度的存在本來就是為了服務國家社稷
如果說整個體制已經背離當初建立的用意跟社會脫節
那還留著這些沒用的東西幹嘛?
     
      
舊 2010-08-26, 01:35 PM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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