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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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淺草一郎
我又沒說法官沒輕判。
這個案件的問題是在依照法律是3年以上十年以下,判3年多是太輕了,但不能說法官法條引用錯誤。
法官把該判唯一死刑的罪,判只要關就好了,是該名法官有問題,不能合理化別的法官也應該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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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少人說法官法條引用錯誤? 是你自已說的吧
該法官輕判、亂判
你又扯上修改法律
明明問題就不在法律上面是在法官上面
你還扯到修法律這叫什麼?
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嗎?
好了,即使是修改法律了
事實証明,法官也是可以不鳥法律想怎麼判就怎麼判
到時又出來一個新的藉口,是不是又要再修法?
到底有完沒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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