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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引用:
作者泡泡
那一段?


105樓發言的案例,正好就是媒體的報導錯誤聚焦,造成群眾的錯誤印象。
在本站該案件的討論串,我已經點明錯誤,該案上報到現在幾天了?即使我已經點出媒體的報導有問題,還是有人拿當初媒體的話來說。

事實上媒體不是隱藏,而是誤導,只要把群眾的焦點指向錯誤的方向,群眾盲目的跟隨,就會搞不清楚問題點在哪裡。

而這類的事情一再發生,我也沒有看見有多少人事後真正認清媒體的錯誤,反而為媒體辯駁,仍然堅信媒體者不少。



引用:
作者泡泡
1.定幾個房間?有無撕裂傷?有無隔壁或工作人員聽到吵鬧聲?
2.重點是:一樣的證據 一樣的兩方說詞
今天你碰到A法官 他認定有罪 就是有罪了
今天你碰到B法官 他認定無罪 就是無罪了
今天的法院有判罪的邏輯原則嗎?還是玩命運大轉輪?




沒有房間,在荒郊野外,現場附近沒有第三人。

所以能夠判斷的,只有當事人的供述,而證人,也就是被害人供述的可信性,常常是決定案件勝負的關鍵。

或許你不清楚,但是很多刑事案件,其實事後採證困難,常常只能仰賴當事人的供述做為證據,特別是妨害性自主案件,被害人的說詞可不可採,決定被告是否會被定罪。

而在這樣的情況下,是否採信被害人的供述,就是法院出現有罪無罪判決歧異的關鍵。
問題是,被害人的供述到底可不可採,這必須依個案來判定,並無法定出一個可以客觀量化的準則做為依據。


引用:
作者泡泡
手指放入女童身體 竟然還得以女童有無同意為判刑輕重推論?
女童沒反對就是同意? 女童同意就可以輕判?
那迷昏女性後 女性沒反對就可以跟她做愛?(一樣無法自主身體情形)
不算強姦?

是只有我一個人認為學法律的人不懂常理 還是法律不需常理?


舉個例子,你和你女朋友****,犯不犯法?
你女友願意,當然不犯法,對吧,所以對方是否願意,決定是否你的行為是否成立221條。

這樣可以認同吧?

但是如果你的女友只有15歲呢?

你的女友只有15歲的話,那麼即使她同意,不會成立221,但還是會成立227第3項,如果她再小2歲,那就是227第1項了。

那麼,問題:哪一條法律規定,在對方可明確表明意思的情況之下未明示反對之意,可以適用221的?




最後回答你的問題,迷昏對方後****,成立222加重強制****罪。
法律沒有違反常理,可悲的是,鄉民們的思維沒有遵照常理來思考。
舊 2010-08-26, 12:47 PM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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