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惡蟲
是這樣嗎?
本串105樓的發言,剛好駁斥你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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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一段?
引用:
作者惡蟲
我只說罕見,沒說前所未見,為何會不可思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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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了
我覺得你完全不瞭解我說的話
引用:
作者惡蟲
法院判決歧異出於純法律見解差異的少,事實認定差異的多。
一個簡單的例子,甲男追求乙女,某日二人出遊畢,乙女告甲男強制****,甲男辯稱乙女是自願的。
事實是有證據二人有發生性行為,也有證據可證明乙女當天是自願與甲男外出,這些都沒有問題。
問題在於乙女說甲男違反她的意願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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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幾個房間?有無撕裂傷?有無隔壁或工作人員聽到吵鬧聲?
2.重點是:一樣的證據 一樣的兩方說詞
今天你碰到A法官 他認定有罪 就是有罪了
今天你碰到B法官 他認定無罪 就是無罪了
今天的法院有判罪的邏輯原則嗎?還是玩命運大轉輪?
手指放入女童身體 竟然還得以女童有無同意為判刑輕重推論?
女童沒反對就是同意? 女童同意就可以輕判?
那迷昏女性後 女性沒反對就可以跟她做愛?(一樣無法自主身體情形)
不算強姦?
是只有我一個人認為學法律的人不懂常理 還是法律不需常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