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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ym0001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393
另一個重點~
變更法條後是3-10年~
結果最後"犯後藉病否認犯行,未得告訴人乙男之諒解,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等一切
情狀"....但是只判了3年2個月???
舊 2010-08-26, 10:07 AM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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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ym0001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