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泡泡
意思說明一下:煤體只能刺激民意3,5天
刻意被各種被隱藏的資訊 事實上早晚都會被暴露
霉體不是無敵 不要把所有帳都算到霉體上
同上
我在這網站看過幾次,一開始被誤導的言論,但終究還是有人出面點破
而且沒多少人堅持一開始的錯誤
|
是這樣嗎?
本串105樓的發言,剛好駁斥你的話。
引用:
作者泡泡
1.還是有學過法律條的立委
2.立委可以請專業助理
3.立委對法律不懂,那他們工作怎是立法?
4.說到底 還是沒自清運動.
|
固然有些是學法出身的立委,可是比例佔多少?數目足以影響立法程序?
立委當然可以請助理,不過也不必太過於期待於助理的專業性。
立委對法律不懂,但他們就是負責立法,權責就是這樣,誰也無可奈何。
正確的程序應該是由行政院或司法院提出法案,交由立法院決議通過。但由於立委也有提案權,加上立委握有修改法案內容的權力,所以有的時候一些法律,就是被立委們亂改給改出問題的。
引用:
作者泡泡
1.如果只有我一人:五個專業的醫生中 沒半個人對這症狀感到不可思議
還要你醫界外行人來[合理的相信,你可能得的是絕不一樣的罕見疾病]
你還是堅持這國家的醫界專家?
2.你覺得這法界判決差距很大的案例很少見囉?
|
我只說罕見,沒說前所未見,為何會不可思議?
法院判決歧異出於純法律見解差異的少,事實認定差異的多。
一個簡單的例子,甲男追求乙女,某日二人出遊畢,乙女告甲男強制****,甲男辯稱乙女是自願的。
事實是有證據二人有發生性行為,也有證據可證明乙女當天是自願與甲男外出,這些都沒有問題。
問題在於乙女說甲男違反她的意願進行****,甲男則說是乙女的自願。
乙女的供述可不可信?
相信乙女的供述,則甲會被判有罪。
不相信,則甲就會無罪。
問題就在這裡,你相信乙的說詞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