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nomad
"出現法官和陪審團互相矛盾的情形"
我說的沒有互相矛盾啊
如果解釋法條的權力完全操縱在一人手上
那麼 "有罪事實適用相關法條判決" 這裡面可以動手腳的地方就多了
有罪,但其情可憫判緩刑 或 減刑 或 最低徒刑
還是有罪啊,但判刑可天高地遠
如果解釋法條法條的權力都完全操縱在一人手上
你又如何避免指鹿為馬的事情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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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誤解您的意思了,您說得確實沒有矛盾,但是法官依照相關條文如何判決,那牽涉到法官的專業判斷和素養了。
在制度上,如果是下級審法官指鹿為馬,救濟途徑無非就是上訴或是再審,藉由審級制度由上級法院來糾正下級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