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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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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0,113
引用:
作者monster.tsai
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你說的是刑訴第163條第2項

但是檢察官在刑訴第161條及91.4.30第四次刑庭會議決議還有速審法第6條

均有指出檢察官負有

1.形式舉證責任(提出證據)

2.實質舉證責任(指出證其證明之方法,說服法官確信被告構成犯罪事實之存在)
(1)調查途徑
(2)說明與待證事實關連
(3)提高證據證明力說服法官
舊 2010-08-26, 01:10 AM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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