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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天15萬人連署 開除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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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g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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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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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onster.tsai
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你說的是刑訴第163條第2項
但是檢察官在刑訴第161條及91.4.30第四次刑庭會議決議還有速審法第6條
均有指出檢察官負有
1.形式舉證責任(提出證據)
2.實質舉證責任(指出證其證明之方法,說服法官確信被告構成犯罪事實之存在)
(1)調查途徑
(2)說明與待證事實關連
(3)提高證據證明力說服法官
2010-08-26, 01:10 AM #
108
rug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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