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無顏月
陪審團制度不是這樣的。
陪審團負責事實的認定,而法官則只就適用法條加以認定,一旦陪審團認為事實有罪,法官就應依循陪審團認定的有罪事實適用相關法條判決,所以不會出現法官和陪審團互相矛盾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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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現法官和陪審團互相矛盾的情形"
我說的沒有互相矛盾啊
如果解釋法條的權力完全操縱在一人手上
那麼 "有罪事實適用相關法條判決" 這裡面可以動手腳的地方就多了
有罪,但其情可憫判緩刑 或 減刑 或 最低徒刑
還是有罪啊,但判刑可天高地遠
如果解釋法條法條的權力都完全操縱在一人手上
你又如何避免指鹿為馬的事情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