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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we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733
引用:
作者鄉長
我也想這麼說

其實法官引用更重的法條來解釋也解釋得通的,故意選一個輕的法條來判,這是怎樣.....

這部份法院有出來說明,法官是採取"罪疑唯輕"原則,
在沒有充足證據的情況下,會以最輕的法條來解釋。
 
舊 2010-08-25, 04:26 PM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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