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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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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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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小建
這算特例!
結婚,確實沒有詳細規定到行房義務等細節。

但是,結婚後卻不願跟另一半有性生活基本上是違背常理的。
若沒有事前約定講清楚,婚後才發現這種情況,這算不算可以訴請離婚的『正當理由』?至少我的看法認為算!

你要看法律上的規定,而非案例
法律規定只寫到同居義務,沒提到行房義務
所以要離婚,不是用未行房作理由,這理由非常薄弱
而是要用未行房,而使精神上受到壓迫或什麼的
那不是特例,要說特例,所有的案子都是特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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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0-08-13, 12:02 P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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