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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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以法理情這樣的順序是考慮到整個國家的治安問題 至於三者怎麼排列都有各自支持的說法我尊重 個人認為如不以法為第一 以理與情來為優先判斷 以台灣人重情重理 做任何事情處處講情份 就是現在的亂象 導致法律不彰 無嚇阻警惕效果
以大國家或地區來說 講理情的話差異更大 各地各有風俗民情 說情說理不見得每個地區都相同 有些事情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 是容易產生紛爭的 沒有統一的標準 最好是法擺第一 爭議就少
把理擺在法之前 考慮的是人情事理是沒有錯的 與普世價值相符合 但不把法擺第一 爭議就很大 有心人就會以此來回折衝 獲取不等的利益
我主張以法來作為第一衡量 再來根據理與情斟酌刑期的輕與重 之所以這樣是看到台灣的情況如不這樣做 很多事情看起來很不合理 例如死刑的爭議 古時候是殺人償命 隨著所謂的民主與人權的進步 現在殺了人不用償命了 判刑二十年 來個特赦與假釋 刑期輕太多了 沒幾年就出來了 導致欲犯罪者無忌憚 更加深被害者家屬的痛苦 而有些案件一判就是拖了好幾年 其中有部分原因就是考慮理情優先的結果 讓事情愈來愈模糊 不是越辯越明 而是愈描愈黑
以樓主的貼的例子 各種意見都有 如果以理與情先來考慮 討論的空間與時間就會加大與加長 甚至有可能最後的結果不符人民期待 台灣有很多重大案件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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