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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fehasbeg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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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9
在因果關係上 如果行人不穿越國道 就沒有發生車禍的可能 行人違規在先 等於製造一個開端 駕駛於判決書上無反應時間不小心撞到 駕駛當然是無罪的 在法律上等於行人已經違法了 駕駛正常行駛 不小心撞到了人 當然是無意的 錯都在行人 判駕駛無罪是正確的

看到這則判決覺得有些法官腦袋是清醒的 很多法官都蠻鄉愿的
常看到的判決是受傷的比較可憐 難道不願意撞人的駕駛就不可憐 內心不冤枉難過嗎?甚至還要什麼道義責任?什麼跟什麼啊!?

行人違規犯法連帶造成手法的駕駛要負責任 真不知道是哪些立法委員怎麼立的法?換成是你好好的開車 一個人不遵守規則衝出來 你撞死了卻可能還要背上'應注意而未注意'的沉重負擔?這個判決個人覺得是正確的

台灣太多無理濫情的事情了 做事總是情理法 難怪社會愈來愈混亂 把法擺到最前面 變成法理情 社會治安才會稍為好一些 至少不會有一些似是而非的觀念再混淆那些腦袋不清醒的無知百姓隨之起舞
舊 2010-08-06, 02:43 PM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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