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fatboyslim
再補充一下!所謂的溯及既往原則,應該要解釋成不用歸還之前18%領取部份,而是從現在開始計算新優惠利率,說實在的很多東西非常容易被誤導、被耍、被矇、所以建議活在台灣的人們真的要更加小心才是...,如果是您講的那樣那還改啥法啊!?假設民國50年前軍人殺人沒有罪,但時代背景不同修法成以後任何人殺人都有罪,那您的意思是民國50年以前的軍人可以繼續殺人無罪囉!?還是要解讀成軍人民國50年以前殺的人無罪,之後的就算有罪?
|
這句話你哪裡看不懂
這是和行為時的法律或法律授權下的命令做比較,針對之後的規定
Ex:
更改之後的規定較有利於之前,當事人有權要求照之後
更改之前較有利於之後,當事人有權要求照之前
如果行為時,殺人是違法,那怕一分鐘之前是合法,還是違法
但如果行為後,因法律的更改,使殺人變成合法,那就有可能因此而免去刑罰
就像是之前勞退機制
以當事人最有利的方式,給予其選擇按新制 或 舊制的權利
不朔及既往的意思,並沒有你說的那樣地狹隘和偏差,你誤會了
法條常常在改,但是法律原則幾乎沒有變過
而且那幾乎是世界通用的
除了某些法律,因適用範圍,時效性,立法目的,會明文規定,某些原則的優先適用次序外和不適用某些原則
一開始,我以為你是理性的
還刻意去從法理上解釋你兵役遇到的變革
並帶到這個主題,比較兩者的情況,才說這很難被合(法)理解套的
你無法接受不同的看法,開始人身攻擊
那就沒啥好討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