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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cafe01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9
文章: 0
引用:
作者fatboyslim
其實...我不懂您要表達的什麼耶!前面文章內容已經提過很多資料了,包括當時的行政命令也沒保證以後都會給,只有訂定標準,沒說過不會取消,當時最後版本是改到18%最低限,既然之前可以改來改去,為啥之後不能改?還是結果論在講話?畢竟現在18%優於銀行太多了不是嗎?我還有很多資料,純粹為了發表看法google搜尋下發現,是關於政府跟台灣銀行針對優惠利率存款的簽訂之類,此等合約好像是兩年一簽,意思就是兩年到不管利率或是啥都是從新談,不是現在才這樣,是以前施行的時候就這樣了!所以當初1.5倍利率的公務員也是隨著兩年一簽,應該都順理成章轉換成享受18%優惠利率等...


你要不要考慮看一下法學概論的書啊∼
法律 或 法律授權下的命令,除了不朔及既往外
人民有權利要求依照當時的規定 (信賴保護原則,法定主義)
或 最有利其本人的方式 (人民最有利)
而適用之
這是和行為時的法律或法律授權下的命令做比較,針對之後的規定
Ex:
更改之後的規定較有利於之前,當事人有權要求照之後
更改之前較有利於之後,當事人有權要求照之前

既然民國49年有訂18%,那至下一次更改之間
進入公務體系的人,都適用
那怕是之後改成1%
基於信賴保護 和 最有利 的原則,都和他們無關
只和修改當時 和 之後的人有關
當事人同意的情形例外

因為台灣是法治的國家 (至少面子上這麼說)
所以單純以法律原則(這同時約束了法律 和 法律授權的命令)來看
我無法想出有何解套的方式
也許 在牢裡的幾位法律系畢業的高材生 有辦法吧∼
這些原則又恰好被全世界所公認
違背他們,大概會被全世界的法律學者(一群整天在開研討會的人)拿來當負面例子而討論
這不太光彩 吧
而且有很多判決, 法律, 命令 都是依照這些原則而作成
既然原則可以違背,那大概一堆人會要求翻案 或 更改法令 吧∼
     
      
舊 2010-07-17, 09:29 PM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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