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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260
引用:
作者wancafe01
就算18%是某個政客說說
然後再利用自己的職權,違法施行
政府也必須要認帳
只不過政府是可以向這名政客要求對其負起民事賠償和刑事責任
這部份是有法律規定的
「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
→考試院49年頒訂,領取一次退休金者可享18%優存利息。
這是政府部門正式的公文
行政命令一樣是需要遵守法律原則的
只是需要有法律授權和位階低於法律

不單只是不朔及既往
還有更優位於此的 信賴保護 和 人民最有利的方式
這些原則從17 18世紀被討論,乃至上個世紀被世界普遍所公認(包含台灣)
一次性的破壞這三個原則
所帶給法律系統是全面性的衝擊,而非單只是其穩定性
一些對判決不符的人,都可以依此要求重審 或 從重量罰(被害人對加害人)
社會成本絕對超過 18% 所付出的代價


其實...我不懂您要表達的什麼耶!前面文章內容已經提過很多資料了,包括當時的行政命令也沒保證以後都會給,只有訂定標準,沒說過不會取消,當時最後版本是改到18%最低限,既然之前可以改來改去,為啥之後不能改?還是結果論在講話?畢竟現在18%優於銀行太多了不是嗎?我還有很多資料,純粹為了發表看法google搜尋下發現,是關於政府跟台灣銀行針對優惠利率存款的簽訂之類,此等合約好像是兩年一簽,意思就是兩年到不管利率或是啥都是從新談,不是現在才這樣,是以前施行的時候就這樣了!所以當初1.5倍利率的公務員也是隨著兩年一簽,應該都順理成章轉換成享受18%優惠利率等...
舊 2010-07-17, 08:33 PM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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