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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cafe01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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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atboyslim
提供給想參與討論的版友們,必竟得先瞭解始末,討論才有結果,根據內容來看的話,事實上此行政命令也經過多次修正更改,不知為何在考量國家財務的狀況下再次修改會被想成那樣、講成那樣...,本來這種就沒有那複雜,把他當成一般公司的福利看待,不就是那樣而已,當然以站在員工的角度我當然也會極力反對跟爭取,加上硬要加入時代背景的話,我會覺得當時的時代背景搞這種東西根本是非常非常有討論空間,因為還是蔣中正的時代...,而且哪有人為了不增加國庫負擔還規定保證下限利率?這根本亂搞!從利率調整的資料上觀察得知,從21.6%到14.25%時就開始改成保證下限利率,以當時蔣老的時代背景,立這種條則,根本是圖立而已,更扯的是從14.25%到18%之後的利率變化,更讓人覺得不好的東西就是該調整修正,14.25%已經是改成保證下限了!還不是又改...


就算18%是某個政客說說
然後再利用自己的職權,違法施行
政府也必須要認帳
只不過政府是可以向這名政客要求對其負起民事賠償和刑事責任
這部份是有法律規定的
「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
→考試院49年頒訂,領取一次退休金者可享18%優存利息。
這是政府部門正式的公文
行政命令一樣是需要遵守法律原則的
只是需要有法律授權和位階低於法律

不單只是不朔及既往
還有更優位於此的 信賴保護 和 人民最有利的方式
這些原則從17 18世紀被討論,乃至上個世紀被世界普遍所公認(包含台灣)
一次性的破壞這三個原則
所帶給法律系統是全面性的衝擊,而非單只是其穩定性
一些對判決不符的人,都可以依此要求重審 或 從重量罰(被害人對加害人)
社會成本絕對超過 18% 所付出的代價
舊 2010-07-17, 05:56 PM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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