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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給想參與討論的版友們,必竟得先瞭解始末,討論才有結果,根據內容來看的話,事實上此行政命令也經過多次修正更改,不知為何在考量國家財務的狀況下再次修改會被想成那樣、講成那樣...,本來這種就沒有那複雜,把他當成一般公司的福利看待,不就是那樣而已,當然以站在員工的角度我當然也會極力反對跟爭取,加上硬要加入時代背景的話,我會覺得當時的時代背景搞這種東西根本是非常非常有討論空間,因為還是蔣中正的時代...,而且哪有人為了不增加國庫負擔還規定保證下限利率?這根本亂搞!從利率調整的資料上觀察得知,從21.6%到14.25%時就開始改成保證下限利率,以當時蔣老的時代背景,立這種條則,根本是圖立而已,更扯的是從14.25%到18%之後的利率變化,更讓人覺得不好的東西就是該調整修正,14.25%已經是改成保證下限了!還不是又改了一次保證下限...提升到18%,真是詭異的政策修正...,反正給各位一個參考依據,這種所謂因為時代背景來的鬼玩意,是否該隨著時代背景而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