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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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orea2004
我的意思就是,
再受國家徵招的期間,只要是以國家隊名義出場的比賽,費用應該政府照單全收。
在這範圍之外的個人的職業賽事,政府要沾光,要拿職業運動員來宣揚國威,那麼
就應該跟企業贊助運動員一樣,拿點錢出來支持一下。不要一毛不拔,然後又要
拿人家做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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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台灣人說某人(設:張三)是台灣之光,是張三給台灣之光,還是台灣給張三之光?這個問題先要搞清楚,不要沒頭腦人云亦云。
當台灣人說阿騙是台灣之恥,是台灣人(因某事件)把恥加在阿騙身上。
當某人(含某企業或某政府)要用張三當海報或影片的主角來宣傳,你想某人(含某企業或某政府)不先跟張三談好價錢,他不怕會被張三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