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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l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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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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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senyu
高思博認為房價偏高,且同棟大樓曾有人跳樓自殺,告上法院要求與原屋主解約,及加倍退還簽約金。高院審理後,認定樓下雖曾有人跳樓,不代表樓上就是「凶宅」,六日判高思博敗訴確定。

本文的重點就是 買家認為房價偏高,然後找到有人跳樓自殺這件事來要求砍價或賠償

看到不少的凶宅賠償案例,大都是該動或該層的住家發生自殺、他殺等意外事故,賣家隱匿未告知買家才有可能會被判賠償

這種社區公共空間事故硬要說是兇宅是太牽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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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0-07-07, 02:08 P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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