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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we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733
引用:
作者senyu
我是認為不算凶宅
但是買家在有選擇的情況下,就可以不考慮它
於是延伸出告知義務要到哪個程度的問題

依高院的判決意思
若賣家故意不告知,會有法律責任嗎?
好像沒講明.

高院指的故意不告知,應該是指如果買方有明確提問這整棟住宅有沒有出過事,
賣方卻沒講,這就可能有問題。

但如果出事地點就在買的那一間,那不管買方有沒有問,都應該主動告知。
 
舊 2010-07-07, 11:14 A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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