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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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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關於凶宅認定與賣家告知義務

不曉得一般人怎麼看?
這算不算凶宅?
若知樓下有人跳樓身亡的情況下,會購買?
這種情形,賣家有無告知義務?

以下為新聞內容:

* 2010-07-07
* 中國時報 * 【郭良傑/台北報導、仇佩芬 /台北報導】

 蒙藏委員會委員長高思博,兩年前在北市文山區購屋發生「凶宅」糾紛,高思博認為房價偏高,且同棟大樓曾有人跳樓自殺,告上法院要求與原屋主解約,及加倍退還簽約金。高院審理後,認定樓下雖曾有人跳樓,不代表樓上就是「凶宅」,六日判高思博敗訴確定。

 高思博於九十七年六月,向侯姓男子購買軍功路某大樓九樓住宅和地下室車位,總價二千四百五十萬元,高思博預付簽約金五十萬元。事後高思博發現,該棟樓在九十一年時,曾有一男子持刀在一樓砍人後,到八樓跳樓身亡,高思博認為,他所買到的是「凶宅」。

 另外,他發現準備購買的房子已被屋主侯某設定抵押二千七百萬元,遠高於買賣總價格,有違交易常理。高思博以「凶宅」及契約有重大瑕疵、侯某涉嫌詐欺為由要求解約,並請求加倍返還簽約金為一百萬元。

 侯某辯稱,他也是在九十六年購屋後,才知道九十一年間曾有人在八樓跳樓;至於設定抵押一事,他準備在高思博付清購屋款後,再去還錢解除設定抵押,沒有違約及詐欺的意思。

 一審判侯某勝訴,高思博不服,向高院提起上訴。

 高院判決指出,雖然曾有人在該棟樓八樓跳樓自殺,但高思博所買的九樓未必成為「凶宅」,且在一般交易觀念上,並不會導致該樓層的房屋價值、效用及品質的減損,不能以此認定為瑕疵。

 其次,高思博無法證明侯某故意不告知該棟樓曾有人跳樓,且雙方簽約後,高思博違約未履約,賣方可以解除契約,並沒收已付的簽約金,因此判高思博敗訴,不得上訴。

 昨天得知高等法院判定敗訴,高思博表示,發生死亡的地點是公共區域,賣家有告知的責任。他強調,這樁訴訟的目的不在於賠償金,而是提醒社會注意買賣房屋的資訊透明問題
     
      
舊 2010-07-07, 09:54 A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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